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重将提高
摘要:国务院发文: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为参保人支付75%左右的住院费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人口超过13亿,但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
意见明确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为什么要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意见提到,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8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据新华社,2009年至2014年,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一直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从而使得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从2009年的60.8%增加到了2014年的79.3%。也就是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从六年前的1.5∶1提升到了2014年的4∶1。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认为,财政补贴比重过大,带来财政是否可支撑的问题。
王宗凡认为,在制度建立之初,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参保扩面、增强了制度吸引力,不过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应该充分认识到现行筹资政策的局限,逐步增加个人缴费的比重,均衡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和负担。
个人缴费比重如何调整?
意见要求,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年到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未来的改革方向,王宗凡认为,调整筹资政策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约为3∶1),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3∶1。
各地今年年底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这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参保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当然,还需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国家卫计委负责人顾雪非介绍,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居民还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最后,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编辑: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