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被救助人陷害诬告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摘要: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社会助人遭遇道德尴尬

  2006年,一位南京老太下车时被撞倒,摔成8级伤残,其事后指认撞人者是当时施救扶起老人的小伙彭宇,并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2011年,广东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遭汽车碾压,十余路人经过无一伸出援手,直到一位拾荒阿婆看到并将其救起,但最终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近来来,老人摔倒无人扶、路人受伤无人救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屡次发生。曾一度被错判的“彭宇案”,让许多人对学雷锋做好事产生“心理阴影”,人心冷漠不断挑战社会底线。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年来,人们社区意识逐渐淡薄,邻里、家乡等观念慢慢弱化。市场机制下,功利思想发挥地淋漓尽致,大家在为人处世的时候,多半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学公益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周如南说。

  “很多人说路人冷漠,但我想他们更多的或许是害怕,怕被冤枉,怕跟政府部门特别是警察打交道,怕无穷无尽的麻烦……”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曾在文章中指出,社会在对人心冷漠的道德谴责之余,更应关注其背后“好人难当”的道德尴尬。

  保护救助人弘扬社会正气

  据悉,深圳此次出台《保护规定》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保护规定》明确了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此前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常理和证据面前,法官判案必须依据证据,深圳此次立法,在结合社会热点基础上,做出新的尝试和探索。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回应了大众的呼声,反映了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国家法律的地方细化,将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有助于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规定》保护了救助人的权益,由‘有罪推定’转变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顾虑,减少自‘彭宇案’以来的不利影响。”周如南表示,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从小范围发出了积极信号,希望能在全国推广。

  解决助人尴尬仍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诬陷好人”社会不要一味进行道德谴责,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处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

  “但我们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对执法者进行要求,让他们严格按照诉讼定性和证据进行判决,而非依据舆论和道德。”该负责人认为,在立法层面解决问题之后,如何对待老人,保障其权益仍是重大的社会课题,让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关重要。“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高龄老人独自外出并摔伤?他们的子女是否尽到责任?”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怕因作证旷工影响待遇?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陈先生认为,《助人条例》更多是提供一个守则和判案依据,“但我们的社会更需要道德指引。”

  “要推动公益社会的出现,除了通过立法来保护救助人等制度性建设外,我们更应该通过鼓励和激励,让更多的人主动去做好事,通过舆论去倡导和营造‘随手公益’的社会氛围。”周如南说。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