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企业申领研发投入补助需满足的条件
摘要:据四川省科技厅网站消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四川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四川省…
据四川省科技厅网站消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四川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实施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六方面:
一是适当扩大政策受益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研发投入增量的门槛由2021年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同时,将企业营业收入的门槛5000万元降低为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二是明确申报周期和统计范围。新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定义申报周期为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则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规定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部分批发零售业企业。
三是明确向统计部门报数的要求。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四是明确企业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将原先的“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修改为“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五是明确“资质复核”具体流程。即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内容,提出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复核诚信情况,向应急厅复核安全生产情况,向生态环境厅复核环保情况,向省统计局复核报数情况,向四川省税务局复核加计扣除数据。
六是明确需扣除企业申报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的部分。2021年底,科技厅根据“科创十条”制定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进行后补助。根据不重复补助的原则,新修订的《办法》提出,“企业若根据《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文件申报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须在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时扣除相应基础研究投入。”
稿源:人民网
编辑:吴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