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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详解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制
摘要:1、此次股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1993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村成为我省…
2、本轮全面推进股改与之前的股改相比有什么不同?
3、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4、全面推进股改是否会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生冲击?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落实?
5、股改中确定的静态管理原则是否就是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所确定的“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如不是或者两者有所区别,那么股改中的静态管理原则依据是什么?若实行动态管理,则其依据和操作办法又分别是什么?
恳请予以详细解答!
市农业局:1、此次股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1993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村成为我省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第一个村,1993年8月,原鄞县梅墟乡梅墟村成为我市股改的第一个村。
2、之前改革主要是适应农村城市化的要求,改革的主要地区为近郊村和经济较发达的村,量化的股权只作为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此次股改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的精神,改革的范围为所有的村经济合作社,目的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享受更多的财产权利,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3、村经济合作社改造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法律主体地位不变、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但组织治理结构、集体资产共有方式、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有所不同。
4、在《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104号)要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集体资产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这次改革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会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冲击。
5、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股权管理模式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确权到人,也可确权到户,可以实行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也可以实行动态管理。
原帖链接:http://nb8185.cnnb.com.cn/tiezi/minsheng_view.php?aid=69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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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