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8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中介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第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中介机构应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不得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单位发放《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附件1)和《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况反馈表》(附件2)。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过程控制制度,保证服务报告客观准确。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开展中介服务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监管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处室承担,培训机构由承担培训业务的处室负责监管,咨询、检查、评审中介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处室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实行中介机构执业告知制度,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到市安监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市安监局将及时向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中介机构信息。
中介机构办理执业告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建立中介机构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中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将记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建立诫免约谈制度。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二)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每半年内有2条以上失信记录的;
(四)安监部门认为需要诫免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安监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三次以上受安监部门诫免约谈;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五)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以安监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二)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五)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人员,指依法登记注册在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较多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主要是指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存在周边环境描述不清不全;未执行过程控制程序;生产工艺流程或作业场所现场描述不清不全;服务内容不全面,与服务范围不相适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对策措施不具体,无针对性;技术管理服务结论不明确;整改确认意见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主要是指报告存在被服务单位(项目)名称、地址与实际不相符;总图与现状明显不符;安全间距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服务内容存在重大漏项;服务结论或整改确认意见与实际严重不符等严重失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
2.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况反馈表
附件1
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
为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行为,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低价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中介业务,坚决杜绝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不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获取不当利益。
四、不泄露被技术管理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不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六、不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七、不擅自更改、简化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及内容。
八、不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九、不转包安全技术管理服务项目。
十、本机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从业。
十一、坚决杜绝从业人员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十二、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十三、严格遵守行业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十四、严格服务时限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技术管理服务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
上述承诺,敬请监督。如有违反,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50。
承诺单位(盖章):(中介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况反馈表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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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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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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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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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情况内容 |
符合 |
不符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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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介机构按要求组织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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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介机构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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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加项目服务的人员,有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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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结论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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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所提出企业的安全风险和整改措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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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做损害被技术管理服务单位利益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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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介服务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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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介服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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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介服务时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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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被服务单位发放《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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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请选择对中介机构服务的总体评价: □满 意 □基本满意 □不 满 意 □差 被技术管理服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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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请传真或邮寄至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市行政中心
宁穿路2001号3号楼406室,传真:89183181。
附件3
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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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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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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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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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甬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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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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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号和行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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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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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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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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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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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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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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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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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 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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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甬技术管理服务 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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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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