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人被公安拘留

摘要:1月份以来,惠安县公安局在全县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专项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案件11起,行政拘留11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00余件。…
   1月份以来,惠安县公安局在全县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专项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案件11起,行政拘留11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00余件。
 
  部分案例
 
  1月14日上午,辋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金纸店在未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8件。
 
  民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何某萍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1月份以来,辋川派出所共查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3起
 
  1月12日中午,净峰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某食杂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食杂店一楼货柜上、夹层处,以及二楼、三楼储物间均储存烟花爆竹,经清点共计61件。
 
  民警依法对该食杂店经营者张某莲处以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1月20日上午,山霞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某便利店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1个、排炮2箱(共68串)和圆炮3箱(共52串)。
 
  民警依法对该便利店店主处以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惠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区域范围
 
  (一)禁止在螺城镇及螺阳镇部分区域,即东从王孙村沿国道324线向南至惠兴医院,再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城东加油站(原蓝天加油站)、顶山富村沿机场西侧一线经东井向广海中学、螺阳镇政府至惠崇公路;南从螺阳镇政府起沿惠崇公路至惠黄公路北侧到嘉惠中学止;西从嘉惠中学起沿山兜村(空军场站前)沿吴厝围、下廖村、科山寺脚、平山寺脚、北门乌桥直至惠泉北厂(新厂址)一线以东;北从惠泉北厂至王孙村福厦公路为止的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泉惠石化工业园区规划区(含青兰山中化库区、中化大管廊)周边1公里范围内(涉及辋川镇南星村、后坑村、社坑村、大潘村、后任村,东桥镇后建村、散湖村、东湖村、东桥村、南湖村、衍山村、衍海村、西湖村、香山村,净峰镇净北村、墩南村、墩中村、上厅村、塘头村、墩北村、城前村、松村、杜厝村)运输、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泉惠石化工业园区规划区(含青兰山中化库区、中化大管廊)周边5公里范围内(涉及东桥镇、涂寨镇、净峰镇、辋川镇)运输、经营、销售、燃放孔明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使用暴力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自觉“禁炮”得安宁,违规燃放受查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还会带来火灾事故隐患,对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警方将严厉查处。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炮”相关规定,共建共享安全文明城市环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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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吴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