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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
摘要: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商品交易市场;
8、高层建筑;
9、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上述期间以外时间,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杨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