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如有新政策出台会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1.关于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取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盖章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封存后其账户仍在原单位名下进行管理,因此提取时需要由原单位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并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确认,职工业务办结后需将回单联返回单位记账。如有单位不配合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个人申请办理,因此不存在单位盖章同意的问题。
目前正在积极调研建立封存职工集中管理账户的可行性,在确保职工个人账户安全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这部分职工的提取手续。
2.关于失业满5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问题。
失业满5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劳动手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于核对职工的缴存信息。部分职工由于单位注销,公积金中心无法对其缴存信息进行确认,需要通过劳动手册上的工作时间进行判断。鉴于这部分职工的账户已基本清理完毕,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简化手续、方便提取的工作宗旨,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将积极采纳,并尽快调整相关规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与公积金中心联系,服务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