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合同,该如何补偿
尾号为“7623”
- 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单位是否应该对我进行用工补偿?我在该单位自2004年一直工作至今,若单位需对我进行用工补偿,应如何计算,是按在该单位的全部工龄进行补偿还是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计算工龄?补偿金额是按基本工资为标准,还是应该包括奖金、补助、岗位工资、津贴等所有在内的应发工资?期待给予回复,谢谢!2014-12-08 16:4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作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4-12-0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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