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自扣除我的部分生育津贴 合法吗

网友“apple_zlb”: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单位将我生育后报销的钱中扣除了我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跟社保部分,这样是否合法?另,我们单位规定休了哺乳假就不能休年休假,是否合法?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我是企业编制的,单位是否可以自己制定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的规定跟国家的规定冲突,以哪个为准?
2015-12-17 10:2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待产假结束后,通过单位去报销生育津贴,发放下来的生育津贴跟之前支付的产假工资进行比对,如果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单位已支付,津贴补贴给单位;如果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需把差额部分补贴给员工。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5-12-21 10:51
 
2015-12-23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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