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费外收取公共设施维修费合法吗

尾号为“5397”的网友:
 现在物业管理除收取物业管理费外再加收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合法?
2015-12-31 17:23
宁波市发改委:
 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统筹维修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以及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
      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普通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2001〕312号)第六条规定:日常维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养护的项目内容、房屋新旧程度以及收支情况等因素,与业主管委会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士20%幅度内协商确定。如无业主管委会的,按基准价标准收费。日常维修费基准价标准分别规定为:(一)多层( 6 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 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 .50元;(二)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 .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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