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由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市区参保人员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分娩时可直接到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分娩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申领时应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医保证历本》;《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娩住院的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医疗费明细清单等资料;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不包括农村信用社)。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及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以《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对应的城乡居保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类别确定。
普通看病,按照城乡居保待遇直接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