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主要是依据住建部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设定的,该款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7月16日出台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 33/T 976—2015)中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但由于产权登记证上只记载建筑面积,未记载具体的房屋使用面积,每一间房屋的具体使用面积在实践中较难认定,不利于执法。为此,我办和市住建委就相关面积换算选取了部分样本进行了计算比对,根据样本比对结果,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与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大致相当。为此,从增加可操作性出发,《若干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另外,对如何解决租房的问题,规章第十七条也做了鼓励性的规定,即:功能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可以通过建造集体宿舍或者向社会租赁、购买居住房屋等方式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