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变更名字的申报条件为: 1、名字或者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名字或者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条 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更正出生日期的规定
⒈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是唯一的,不得更改,只可更正。
⒉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但无法提供合法、确凿充分证明材料或者无法认定的,不予更正。
⒊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⒋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请更正干部出生日期的,可以凭同意并申请有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和其他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向干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并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