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发[2015]182号)规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对象是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补贴的申报条件是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1寸近照1张和《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其中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2.凭《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通过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等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申报材料是1.《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2.《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4.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号。
补贴申报频次是1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2月15日、8月15日至8月3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申报地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