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5〕4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中包括住宅小区停车。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车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用应征求业主意见。
二、关于40年产权的商住房屋停车费
40年产权的商住房屋,不在普通住宅小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规定也可以向住建(物业)部门咨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并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成立后,实行普通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在制定或调整有关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时,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三、明码标价不规范
图片反映的停车收费标准,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未经且不需价格部门审批,甬价房[2001]123号已废止,不适用此类房屋。但是,实际上该收费标准在市区应处于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