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急诊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以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经核查,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与在宁波就医待遇相同。逾期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社会保障卡;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3.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急诊的应提供急诊病历;4.由他人代办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无就医资料或就医资料不完整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附:急诊范围:
⑴高热(38.5度以上);⑵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⑶各种原因的休克;⑷昏迷;⑸癫痫发作;⑹严重喘息、呼吸困难;⑺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力失常;⑻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⑼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⑽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⑾各种急性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⑿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伤,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⒀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⒁五官及呼吸道路、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