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2、根据我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区政府公布的本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具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