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也就是说,开发商虽然拥有对车位的产权,但对剩余车位不论是租或售,如何处置必须与业主协商。这也是国内大中城市的通行做法,出发点就是维护住宅小区业主的应有权益。开发商产权车位收取的是停车位租金,而不是停车费(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开发商收取车位租金,也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车位管理费,如鄞州某小区开发商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并非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费。
除价格部门的约谈、提醒、告诫等措施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合规性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时,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上海、成都等城市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均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服务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目前市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相关规定已在起草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