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 (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告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公共物业经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综上,个人认为更换物业公司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否则无效,但无需经过街道批准,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备案即可。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