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五问房票购房政策 市住建部门解答
相关部门
网友“HarperChen”:
- 您好,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人有几个问题点想咨询一下,如下:1、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可即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是向哪个发行机构申请兑换货币?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回购价?2、房票是否可以购买二手房?有没有其他的限制要求?3、房票用于购买新房(指宁波市未交付的房产),政府会有什么补助?依照什么标准?由哪个部门执行?4、房票和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购置新房是否可行?5、能否提供相关部门联系咨询电话,以便咨询?2024-07-31 12:42
市住建局:
- 您好!1、(1)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为房票发行机构。(2)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和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可即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房票金额不计利息。2、持票人持房票可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3、(1)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2)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购房房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购房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4、房票购房满足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要求,可以申请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5、涉及征迁管理相关问题请咨询征迁管理部门,涉及房票使用的问题可以咨询咨询住建部门。具体可拨打0574-89180576咨询。2024-08-02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