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后又失业 失业金待遇期限可累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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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宁波老三haub”:
- 以前缴失业保险20年,失业后可领失业金两年,领了7个月后工作3年又失业了,后3年可领失业金6个月。请问这6个月能否与前一次剩下的13个月失业金待遇享受期限合并,还可以领19个月的失业金?2024-12-07 09:25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您好,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2024-12-09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