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受灾严重可延期纳税最长三月
我市国税部门帮助纳税人应对灾情
摘要:为了帮助纳税人应对灾情,我市国税部门灾后推出了多项便民措施,面对我市部分纳税人受灾严重,并有多地道路出现积水、交通瘫痪的情况,我市国税部门特将本月的纳税…
纳税人确因此次受灾,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如有灾后生产自救方面的任何税收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转1(国税)进行电话咨询。
此外,还公布了适用于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有关税收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适用税种 |
政策规定 |
相关要求 |
增值税 |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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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因受灾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
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特约发布员 施斌)
编辑: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