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网友建议能否更完善
摘要:为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5月8日至5月31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畅甬2014-3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这不,第一天,交警就扣…
这一新闻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网友“Zjuainb”在民生e点问效平台发帖,与交警部门探讨一个有关交通违法处罚的法律性问题:
违章5张以上要扣驾照、扣车的法律依据有么?我不是律师,有关法律术语表达可能有误,但是查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疑问一:“规定期限”怎么算?
我们抠抠字眼,“规定期限”,应该有个起始时间,一般理解,对违法事实认定、计时应从处罚或者违章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字之日起计算,那么电子警察摄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也就没有规定期限的说法了。
疑问二:短息通知、上网查询属于法定告知方式吗?
短息通知、上网查询只能说是一种额外的服务方式,不能从法律层面确认违法事实的告知到位(按严格来讲,交警部门应该挨家挨户地上门把违法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字才是合法的程序,除非有当事人拒签或者证明已做到告知义务的证明,虽然难度很大,但是其他任何一个部门都是这么操作的,环保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城管对违章建筑的处罚等等都是有行政文书送达签字才确认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
换一种思路,提供上网查询、短信通知是交警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减轻工作压力的一种方式,以此代替违章事实告知或者强调让当事人自己上网查询是不适宜的。
疑问三:交警可否提供书面下达处罚通知书?
交警部门应该现场查到违章5条以上的,签署处罚通知书,并当事人签字认可,等超过期限不处理被再次查到,扣驾照、扣车才是顺理成章、合乎法律规定的。
对于网友的上述疑问,市公安交警回复如下:
短息通知、上网查询:属于法定告知方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托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如你贴中所引用,该条文是对交警针对道路交通违法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行为,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驾驶证的授权。其中,有关执法程序中的违法记录信息通知内容的依据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条规定了一种“应当”的公开查询和其他“可以”的主动通知方式,因此,这是法定的通知方式。
告知是法定程序中将信息传达到当事人的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通知作为执法机关根据法定义务和程序规定将执法信息传达给当事人,也起到的是相同的作用,也是执法机关的程序义务,不能仅仅因为表述的不同而否定其法律性质和意义。
规定的时限:从收到短信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省办法》八十九条中的“规定期限”即是你收到短信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这个日期就是规定的时限,短信内容中是明确的。因此,规定的期间是明确的。
挨家上门送达违法通知书:不符合法律效益的和行政效率原则
基于当前的交通违法状况和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特点,交警挨家上门送达违法通知书,不符合法律效益的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实国情,只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交通文明提高到一定水平后才能采用的理想执法方法。同时,欢迎您对公安交警执法的有益意见,并希望您能够为我们积极提供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行的、建设性的有关执法方式的建议。
网友对回复表示赞赏但保留意见:如果没手机没电脑或不会上网呢?
网友“zjuainb”:非常感谢也满意交警部门对群众质疑的的认真解答!对执法现实问题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但对《省办法》期限的理解保留意见。
“你收到短信通知之日起15日内”怎么认定收到,当事人没买手机或真没收到呢?甚至当事人没电脑、不会上网怎么办?那是事实上的“没收到”,虽然上述情况可能性不大,甚至可能故意找借口,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科技手段总归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因此还是建议柔性执法、“完美”执法,现场查到违章5次以上的第一次给予书面送达、签字,第二次(超过期限未处理)依法处理,心服口服、合法合理。
摆事实,讲道理,求共识......网友和部门间的这种理性探讨,不失为一种值得倡导的正能量。
各位亲,对网友“Zjuainb”提出的问题以及这次专项整治`,您有何高见和更好的建议?欢迎@宁波民生e点通,或拨打81850000。
(宁波民生e点通 陈冬冬)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