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局地现硫磺熏制贝母?小e实地探访
摘要:“药材好,药才好。”中药安全已然成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然而,近日却有网友爆料,几年前被明令禁止的硫磺熏制贝母行为,又死灰复燃了。6月4日,网友陈先生通过中国…

龙观乡有人在隧道桥下用硫磺熏贝母。(引自网友“陈先生”帖文)
“药材好,药才好。”中药安全已然成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然而,近日却有网友爆料,几年前被明令禁止的硫磺熏制贝母行为,又死灰复燃了。
6月4日,网友陈先生通过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闲游路过龙观乡。在前往溪口方向的隧道桥下,顺着河边小路走进去,发现有人在用硫磺熏制贝母。
6月5日,小e前往龙观乡沿着龙溪线走访,途中并未发现硫磺熏制贝母行为。在网友所说的龙溪隧道桥下,附近李岙村一位村民告诉小e,前些日子确实见到有农户在平地上用硫磺熏制贝母。
该村民表示,由于贝母产量逐年减少,目前硫磺熏制贝母的行为已经少了很多,五六月份是贝母采收旺季,附近有些村民会种植少量的贝母,想着自家存一些用就会用硫磺熏制处理。一方面这样的加工方式比较简单,另外这样处理可防霉、防腐、干燥,更容易长时间存放。
在龙观乡政府,农办的工作人员告诉小e,一些药材加工企业的加工技术可以用其他材料中和贝母中的亚硫酸盐,从而使得药材检测的含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有市场,就会有人去这样做。但实际上这样是不行的,我们是明令禁止的。”该工作人员表示,每年5月份是贝母产出的时节,他们提前会在每个村打出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告诉当地农民不要采用硫磺熏制贝母的加工方法,同时,乡政府也会组织工作人员到村子里做农户的思想工作。
“如果是有人批量生产硫磺贝母,或者有商贩售卖硫磺贝母,一经发现我们是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没收并给予处罚的。但是目前来看一些农户私下熏制硫磺贝母,量不大,也没有到市场上去卖。对此类行为因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很难去处罚这些农民。“因此,部门也只能进行劝阻,实在不听就不让他们继续在公共场所用硫磺熏贝母。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用硫磺熏制进行浙贝母初加工作为一种新技术开始在贝农中推行,1994年版《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在浙贝母标准中增加了“硫磺熏制”法。但2005年版《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2010年版《中国药典》取消了此种加工方法。
如果长期服用大量硫磺过度熏制的浙贝母,会对呼吸系统及肝脏、肾脏产生危害。另外,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很容易被湿润的黏膜吸收,从而对眼睛及呼吸道产生强烈刺激,产生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严重的会致癌。
据了解,在浙贝产地,仍有不少人偷偷使用硫磺熏制贝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硫磺熏制加工简便易行成本低,无硫化加工流程繁琐且成本高。二是浙贝母集中采收季节短,初加工受气候影响大,无硫化加工设备数量不足,加工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三是“硫磺贝母”仍有市场,而且收购价格较高。在上述原因下,一些贝农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仍采用硫磺熏制。
小e查找相关资料后发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30日公告,《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浙贝母等中药材及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超过150毫克/千克,超限的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 仇龙杰)
执行人:作者:仇龙杰 编辑:吴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