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郡业主强势侵占公共走廊 拿他没辙?
鄞州住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摘要:6月2日,网友“我的汉”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反映,鄞州区紫郡小区34幢1101室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门外部分公共走廊据为己有,严重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
6月2日,网友“我的汉”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反映,鄞州区紫郡小区34幢1101室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门外部分公共走廊据为己有,严重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

左图:正常情况下的入户门位置。右图:1101室业主将入户玻璃门外移,侵占公共走廊。(石景 摄)

该户业主大门紧锁。(石景 摄)
网友表示,1101室业主于5月9日与中间套1102协商将公共走廊全包的事情,在未得到1102室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于5月24日将公共走廊包进室内,变成既定事实。物业得知情况后,多次与1101室业主沟通但毫无进展。请问小区公共区域能这样侵占吗?
6月4日,小e前往紫郡小区34幢11楼,看到1101室大门紧锁空无一人,入户玻璃门往外推移了两米多,侵占公共走廊面积大约4平方米。

左图:正常情况下的入户门位置。右图:1101室业主将入户玻璃门外移,侵占公共走廊。(石景 摄)
透过玻璃门,小e看到该户业主大门紧锁,地面尚未铺设瓷砖,仍是水泥地面。

该户业主大门紧锁。(石景 摄)
小e从紫郡物业和紫郡社区了解到,接到投诉后,物业和社区均和34幢1101室多番沟通,希望能恢复原状,但该业主坚持认为,公共走廊的窗户经常开着,家中小孩爬上去有坠楼危险,将其包进室内能保护小孩安全,故态度强硬拒绝恢复原状。
小e从鄞州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这种行为并非违建,属于侵占小区公共空间,不在该局管辖范围内。
鄞州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告诉小e,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但该局无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故建议网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关于此事,小e将继续关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 石景)
执行人:作者:石 景 编辑:吴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