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 被判"55责"?
提醒:非机动车违法通行发生事故,将不再被“优待”
摘要:7月6日,网友“andrew6644”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上发帖反映,他于7月6日在兴宁路与百宁街路口撞上了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结果被交警判了“55责”。…
“那天下午,我从百宁街由北向南行驶,在兴宁路路口,绿灯正常通行。由于路口处停着一辆小汽车,形成了视野盲区,一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快速通过路口,我来不及反应就撞上了。结果,被现场定‘55责’。”帖文中,该网友对于这样的判罚提出两点质疑:第一,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为何不承担主责?第二,路口违停车辆是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7月13日,市公安交警在帖子中回复:经中队核实,执勤辅警于当日14:30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询问电动车车主伤势,仔细询问机动车车主事故经过并进行现场取证。辅警征求双方意见是否能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车主称对方闯红灯,非机动车车主不能确定是否有闯红灯行为,因双方现场陈述不一致,事故无法现场认定。因非机动车车主受伤,辅警告知需扣车后到大队按一般程序处理事故。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私了,机动车车主主动带伤者去医院诊治。现场,辅警并没有定责任(55责)。事故双方当事人如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到鄞州交警大队三中队事故组101办公室处理。事故民警会进一步调查处理该事故。
虽然这起事故中,当事双方选择了和解,但宁波市交警部门还是针对网友的质疑做出了两点说明:
第一,对于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因素来认定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在责任判罚上不会被“优待”。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通过现场调查,违停车辆确实与交通事故有关,车主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近几年,因电动自行车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算发生事故了也不用负责,受伤了还可获得赔偿。
小e了解到,在宁波,非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判全责的案例已有不少。
案例一: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

2019年春节前,象山人蔡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
最终,蔡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事发后,陆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并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该纠纷经多方调解后无效,保险公司遂起诉蔡某。
在考量了蔡某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后,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案例二:非机动车闯红灯

2018年9月22日15时46分,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洪塘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路319省道口直行时闯红灯。而此时,何某驾驶小型汽车沿319省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幸好何某通过路口车速不快并紧急避让,没有正面碰撞,否则事故后果将更严重。
最终,潘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三:非机动车闯红灯

2018年7月10日7时许,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环西路由东往西直行闯红灯通过洪都路口时,车辆与沿洪都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路口由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调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直行,黄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直行时为绿灯,属于正常行驶。
最终,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四: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2018年12月28日7时许,俞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沧海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在鄞州消防大队附近与陈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俞某因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 傅钟中)
执行人:作者:傅钟中 编辑:张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