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骑车滑倒致身亡 骑这类车难以认定工伤
摘要:近日,网友张女士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她母亲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因雨天路滑,滑倒死亡。之后与公司就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网友告诉小e,3月31日16点15分(下班时间为4点),母亲在距离单位只有300米的地方摔倒。当时,她母亲也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滑倒伤到了颈椎,以致压迫大脑造成颅内出血,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由于此事发生在下班途中,张女士认为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就此事与母亲所在单位余姚大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协商。但企业反馈说,因为她母亲超龄,故不属于工伤,并且是她自己原因在下班途中受伤身亡,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无法赔偿。最终商量结果是,公司决定借款给家属3万元,让其先将母亲安葬。
据了解,死者生前入职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份,当时已经51周岁,超过法定50周岁的退休年龄。由于本该一式两份的用工合同并未给死者,因此张女士推测当时她母亲与公司签的可能是劳务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小e就此事咨询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许静芳律师,许律师给出以下解读:
问题一:死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是否属于工伤,需要从事故发生时间、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公司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来综合认定。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本案死者,虽在下班途中,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其操作不当致电动自行车侧翻摔倒死亡,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视为工伤。
此外,对于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判定(是否为机动车),余姚交警事故中队中队长赵蛟宇告诉小e,经调查,本次事故中,当事人驾驶的是一辆未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机动车),其悬挂的防盗号牌系挪用他人的号牌。赵蛟宇还表示,实际上,如果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正常进行防盗号牌登记,交警部门就会对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进行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女士提供)
其次,死者于2021年5月份入职,当时已经51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至今未提供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其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的情形。
综上,本案死者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死者能否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内,事故原因是死者在下班途中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操作不当引起,用人单位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死者也无法向公司进行索赔。
问题三:死者还能有其他什么救济途径?
经鉴定,电动自行车转向系、制作系正常,因此,无法向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索赔。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中,事发地点不存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不存在道路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情形,所以也不能向公共道路管理人索赔。因此,本案只能由死者自担风险,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出于道义可以进行适当补偿。(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 张弛 实习小e 舒逸祺)
编辑:吴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