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到底罚不罚?
摘要:我单位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丢了),听国税的人说要处罚。但又听另一个地区国税人(也是宁波地区的)说,只对丢失空白票的进行处罚,请问到底罚不罚? 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所以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对遗失发票的责任方进行罚款。如果是在邮寄途中遗失的,一般不进行罚款。具体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定。
编辑:廖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