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没讨回来的帐,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单位有笔账龄2年的应收账款难以催讨回来,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您好,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您好,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如果贵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编辑:廖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