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汽修和救援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违者最高罚款达200万元
近日台风“菲特”带来的暴雨,给我市造成严重内涝,因车辆损坏需要维修和救援服务的数量激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维修和救援服务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的规定,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和救援服务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二、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规定,一般道路车辆援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不得哄抬价格、谋取暴利,没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经营者在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本机关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谋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销售和服务收费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