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我市国税部门多项举措帮助纳税人应对灾情

摘要:一、我市国税部门将适用于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有关税收政策汇总公布如下 适用税种 政策规定 相关要求 增值税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

一、我市国税部门将适用于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有关税收政策汇总公布如下

适用税种

政策规定

相关要求

增值税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

因受灾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面对我市部分纳税人受灾严重,并有多地道路出现积水、交通瘫痪的情况,我市国税部门特将本月的纳税申报期延迟至1029日,以方便纳税人。

三、纳税人确因此次受灾,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纳税人如有灾后生产自救方面的任何税收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国税)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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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舒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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