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消法还是老消法?尚无权威说法
今天有一个看着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却花了小编一个半小时。
网友“xjp1”2014-03-1806:34:19发了《法院是使用新的消法还是老的消法处理?》一帖,询问自己遇到的一起纠纷到底该用新法还是旧法:
2月份购买的商品,3月16日买家发现商品有欺诈,和卖家协商,卖家承认商品确实为他们所售(发票也有),但是对赔偿问题不予理睬。买家计划3月18日后去法院。法院是使用新的消法还是老的消法处理?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相关专业人士接到小编的求助后,对新法全文仔仔细细翻了三遍,他表示,里面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并认为,最高院或许会在近期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
他告诉小编,这个案例里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购买时间,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还有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时间才是决定适用新法的点,目前没有权威说法。同时,与买的什么商品,造成了何种伤害,这些都要考虑。
同时,目前新消法刚刚实施,针对新旧交替时发生的具体案件适用何种法律条文,立法部门尚未明确。
所以说,看着很简单的案子,但是判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没有拿到具体材料前,没办法给出具体答复。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小编,根据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及更早前的公司法修订后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案例适用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可能性较大,新消费权益保障法适用可能性较小。
发帖网友本人看到小编给的回复后,在2014-3-1812:11跟帖回复中说,“我也在考虑这个问题,所以等待一段时间,反正时效还早。我希望更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出台适用新消法的规定。”
看来要弄清到底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还得再等待权威说法。(宁波民生e点通陈冬冬)
相关链接:公司法修订后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相关链接:合同法修订后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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