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计发
摘要: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回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浙江省人事…
回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浙江省人事厅制定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加班工资。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二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1天。对加班工作时间应严加控制,加班时间最多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5个工作日)。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