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设“最低消费” 消费者维权更有力了
如果餐厅中还有对消费者“最低消费”的限制,那么它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单。根据昨天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餐饮经营者被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从11月1日起生效。(10月9日新华网)
餐饮经营禁设“最低消费”,这样的管理办法在消费者听来,无异于天籁之音。因为很多消费者进店用餐,都经历过“设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收取消毒餐具工本费”这样的“霸王条款”,虽然愤怒有余,但却只能“忍气吞声”。大多数由经营者设置的“游戏规则”,消费者只能选择无奈接受。
事实上,“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被叫停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然而少食肆仍在隐蔽地“最低消费”。据报道,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巡城发现,仍然有不少餐饮企业保留这些条款,或通过改收服务费等方式来应付,不少经营者声称“设最低消费实在是因为成本所需”。
这样的说法乍听一下虽有一定道理,然而,也有餐饮企业表示,与其采用“最低消费”,不如做好提前沟通,根据客人需要再安排房间和菜式。可见,取消“最低消费”只靠餐饮行业自律是行不通的,必须进行明文禁止。《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仅是一种对于违规的处罚,更多的是一种引导和约束。相当于提示餐饮企业,“最低消费”实际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然而,好的办法更需好的执行,否则只能沦为一纸空谈。一旦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相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只有让消费者的维权见成效,商家才能刹住设“最低消费”的歪风邪气,通过更人性更智慧的经营方式,来适应市场的需求。
餐厅收取“最低消费”属于变相强制收费,实际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原则,这种行为被视作侵犯消费者自主决定消费的权利。《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贴民心、接地气,我们期待它的给力执行,还消费者清风正气。(素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