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专利侵权 交易平台要“管起来”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次修订,将于明年实施

摘要:现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于1998年,先后于2005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共新增加规定27条,修改规定25条,总共设置六章…
   现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于1998年,先后于2005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共新增加规定27条,修改规定25条,总共设置六章五十二条,目前浙江省人大已审议通过该条例,并将于明年起施行。

  昨天(11月6日)上午,“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暨国际工商知识产权峰会”浙江站活动在杭州举行,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也在活动上正式发布,记者获悉,该条例突出了对专利成功的转化运用和保护,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专利侵权案件全国第一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和专利综合实力均居全国第4位,其中专利申请总量为26.1万件,授权总量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57件。“2014年,全省实现专利权质押登记190件,金额达21.1亿元。”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周国辉表示,截至目前,全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县(市、区)已达22个,覆盖面达24.4%。

  另一方面,去年全省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专利违法案件3506起,其中侵权案件2963起,居全国第一。事实上,这也是浙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的表现,周国辉告诉记者,今年1-9月,全省行政执法专利立案6601起,同比增长237%,同时结案6170起,结案率达93.5%。另外,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诉调对接”工作,已合作调解专利民事纠纷1000余例。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还率先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出台了全国首个《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指导意见》,2014年处理电商专利纠纷2518起,约占全国的90%。今年1-9月,浙江共处理线上线下专利纠纷4.5万起,有效地打击了电商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

  关键词一 “收益”发明人可自行实施专利获益

  浙江省的专利数量多,但实际的实施率却要低不少,这相当程度上归结于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的“不明确”,部分职务发明一旦实施就可能带来争议纠纷,所以不少人宁愿把专利放着不用。周国辉表示,新条例增加了有关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的规定,把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放在了优先位置。

  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或已专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许可、转让的净收入中或专利作价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拥有的专利,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没有签订实施专利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关键词二 “保护”电商侵权,交易平台“责无旁贷”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专利保护内容,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条件的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浙江是电商大省,如今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处理电商侵权行为,其所在的交易平台也“责无旁贷”。

  关键词三 “服务”县级政府可建立专利交易市场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专利拍卖等技术交易市场,支持专利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为专利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提供服务。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避免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和技术泄密。

  “无论是建立交易市场,还是专业的评议机制,都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专利的服务与管理。”周国辉告诉记者,政府部门应该扮演好“店小二”与“掌柜”的角色,为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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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现代金报  编辑:汪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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