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生产经营单位将被严处

摘要:上月底,安监部门接到举报称,一家机械铸造企业没有执行安监部门作出的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指令,依旧带病生产。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后发现情况属实,当即…
   上月底,安监部门接到举报称,一家机械铸造企业没有执行安监部门作出的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指令,依旧“带病”生产。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后发现情况属实,当即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会被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独有偶,去年11月,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电器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台钻、砂轮机、移动式空压机、冲床和脚踏板防护罩缺失,电焊机、移动电器设备、折弯机未接PE线,部分开关回路、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效,气瓶无防倾倒装置,车间部分临时线为穿管,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这些问题都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安监部门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之后进行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并没有按照指令书进行整改,一些机器的防护罩仍然缺失。
 
  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但目前仍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管员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对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拒不执行,这既是对企业财产的不负责,更是对员工生命的不负责。对于这类行为,安监部门将严厉打击,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记者 胡鸽 通讯员 陈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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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鄞州新闻网  编辑:吴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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