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
生活医疗教育等多方位进一步救助
- 2015-12-01 15:01
摘要: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特殊群体,一直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几年,我市制订出台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因家庭、自身残疾等困境儿…
孤儿和困境儿童界定有详细的规定
按照《实施意见》,孤儿是指本市户籍中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是指本市户籍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导致生活失去依靠以及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困境儿童。第一类:父母双方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精神、智力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以及相关医疗救助政策确定的特殊病种和重特大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三类: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四类: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残疾或长期患重病;第五类:父母一方残疾,另一方长期患重病。
受监护人侵害儿童属于困境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或被监护人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被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身心健康被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
困难家庭儿童属于困境儿童。困难家庭儿童是指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困难家庭儿童范围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
自身困境儿童属于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是指自身残疾或长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流浪未成年人。
可采用多种方式安置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有效拓展安置渠道,坚持有利于孤儿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各级各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
近亲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与之签订抚养监护协议。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家庭寄养。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
合法收养。对国内居民收养的孤儿,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家庭有意愿收养寄养孤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积极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规范涉外送养程序,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作出了规定:对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各级司法、公安、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组织以及父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签署监护权转移协议,并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实施意见》对受监护人侵害儿童安置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人侵害的儿童,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1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受监护人侵害儿童进行临时照料,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实施意见》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规定: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儿童)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安置。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要求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建立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养育标准的6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其中持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50元。
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发放孤儿抚养、监护补助金200元;对依法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每月发放养育补助金200元。上述补助发至孤儿18周岁。
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一次性发给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各地要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条件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费,按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给予物价补贴,并列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
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人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承担;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
已享受低保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参照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持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的,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100元,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金50元。
自身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散居孤儿的标准发放。
编辑: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