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2)

生活医疗教育等多方位进一步救助

    2015-12-01 15:01
摘要:要求完善医疗教育等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要求完善医疗教育等保障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受监护人侵害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治疗的,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医疗救治费用由监护人依法承担。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适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其监护人所在地就近入学。受监护人侵害儿童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境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着力解决住房困难。福利机构养育或城镇散居的无房孤儿成年后,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成年孤儿,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式寄养所需用房,由各级政府按照属地需求给予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小额贷款及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要求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贯彻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重点推动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设立适度规模,具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功能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社会福利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儿童部;继续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条件,配备抚育、康复、特教必需的设备器材。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生活管理标准,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市和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部)的指导职责,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养育管理,开展对亲属抚养和家庭寄养工作的培训指导和评估监督,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要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做到人员、职责明确。同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居(村)委会等基础组织,发挥驻村(社区)干部、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作用,结合日常走访、邻里访问等,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和救助需求,主动帮助其提出生活保障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要动员支持社区(村)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等人员走村入户,及时发现困境儿童。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经办机构要与当地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拓宽主动发现困境儿童渠道,确保困境儿童一个不漏一个不少。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社会工作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护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孤残儿童康复护理人员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对儿童福利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孤残儿童康复护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参照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比例。对入职本市儿童福利机构,直接从事孤残儿童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大中专院校毕业的非编人员,参照民办养老机构入职奖补标准发放入职奖补金。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同时,要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医教融合”发展。市恩美儿童福利院要积极推进“医教融合”发展,加强恩美儿童学校和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对院内残疾儿童提供文化教育、康复指导、训练服务,并不断向社会残疾儿童延伸,实现教育与康复有机结合。县(市)区规模较大且具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部)要设立特殊幼儿园或特殊教育点,儿童福利机构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引入康复服务资源,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心。规模较小的儿童福利院(部)可设立特殊教育点,鼓励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具备康复服务功能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社会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增强生活信心。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困境儿童特教服务机构,在运营、服务和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困境儿童服务目录、形式和方法,将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强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加大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责任追究,对不落实、假落实、互相推诿,致使孤儿和困境儿童得不到及时救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服务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生活和精神援助,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儿童福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倡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依法援助,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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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儿童福利工作情况

  基本情况:据统计,全市共有儿童福利机构5家,孤儿526名;困境儿童16185人,其中低保家庭儿童8668人,低收入家庭儿童804人,自身困境儿童2554人,家庭困境儿童2835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25人。

  部分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甬民计〔2011〕17号)、《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甬民计〔2013〕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额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

  孤儿保障情况:2015年4月起,市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3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80元,根据2015年10月统计,全市共有526名孤儿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机构养育337名,社会散居189名,支出保障资金736.1745万元。切实做到孤儿养育保障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编辑: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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