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名字变更之后的问题

摘要:1.根据《物权法》的登记生效原则,如记载房屋产权的登记簿中显示只是单独所有,即属于一人所有;如夫妻双方约定为共有的,就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登记申…
  网友“riyaoo”1月20日14时14分发帖: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房产证在经过减名后只剩其中1人的名字,是否所有权就变为1人单独所有?可否由其单独处置(出售、抵押等)该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否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写入离婚协议书?如未写入协议书中,房产证登记人离婚后是否可单独处置房屋?
  
  市住建委1月20日16时21分回复:1.根据《物权法》的登记生效原则,如记载房屋产权的登记簿中显示只是单独所有,即属于一人所有;如夫妻双方约定为共有的,就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登记申请后才会产生物权公信效力。2.除特别情况外,登记权利人理所当然可以处置自己的房产;3.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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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