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尚未成立 前期物业合同能否中止
相关部门
网友“453187971”:
- 前期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是两年,新房空置率那么高,对于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是否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对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重新认定,并且重新定价?如果可以,业主要提供什么资料?2024-12-29 10:08
宁波市住建局:
- 您好!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甬价费〔2017〕56号)相关规定,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含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住宅(含公寓,下同)和高标准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甬价费〔2017〕56号)规定,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合同可以提前中止,前提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如对前期物业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建议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参考《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引(试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计价规则(试行)》以及《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2025-01-06 14:25